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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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該條共有四項規定。首先,第一項表示國家機密等級的變更由原機密等級與擬變更機密等級中,較高機密等級的核定權責人員進行核定。換句話說,如果要變更機密等級,則需要由核定權責人員核定,並以較高的機密等級為準。 其次,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申請變更機密等級的人應向原核定機關進行申請。換句話說,如果要申請變更機密等級,則需要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項規定,依照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解除國家機密或變更其等級的情況下,核定權責人員應在接獲申請後三十日內核定(在戰時則是十日內核定)。換句話說,如果申請解除國家機密或變更其等級,核定權責人員應在指定的時間內進行核定。 最後,第四項規定,根據第十條第一項的作業程序,註銷、解除國家機密或變更其等級時,應先採取保密措施,並按照異動前後較高的機密等級先行進行。換句話說,在進行註銷、解除國家機密或變更其等級的過程中,應先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并按照異動前後較高的機密等級來進行相應處理。 以上註解部分參考《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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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