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國家機密或其解除之核定,依本法第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應於核定前會商其他機關者,其會商程序及內容,均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
- 前項會商,就應否核定、核定等級及應否解密等事項發生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