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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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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或其解除之
核定
,依本法
第九條或第三十條
規定應於核定前會商其他機關者,其會商程序及內容,均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
前項會商,就應否核定、核定等級及應否解密等事項發生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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