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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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 1. 如果國家機密或解除機密的核定需要與其他機關進行會商,會商的程序和內容必須作成書面紀錄並附卷。 2. 在會商過程中,如果對於是否核定、核定的等級以及是否解密等事項存在爭議,應該由共同的上級機關來做出決定;如果不存在共同上級機關,則由各個相關的上級機關協商來確定。 參考資料: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1&FLNO=13) - 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相關的範例。
- 核定名詞
- 第九條或第三十條條文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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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