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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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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機密或其解除之核定,依本法第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應於核定前會商其他機關者,其會商程序及內容,均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
  2. 2.前項會商,就應否核定、核定等級及應否解密等事項發生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 1. 如果國家機密或解除機密的核定需要與其他機關進行會商,會商的程序和內容必須作成書面紀錄並附卷。 2. 在會商過程中,如果對於是否核定、核定的等級以及是否解密等事項存在爭議,應該由共同的上級機關來做出決定;如果不存在共同上級機關,則由各個相關的上級機關協商來確定。 參考資料: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1&FLNO=13) - 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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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國家機密或其解除之核定,依本法第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應於核定前會商其他機關者,其會商程序及內容,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