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核定前應會商該其他機關。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9條規定,定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時,原核定機關於核定前應先會商該機關,缺漏會商構成程序瑕疵。
Q · 定密的事涉及別的機關,需要先問過對方嗎?
要。涉及他機關業務時,核定前必須先會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9條,當一項國家機密事項同時涉及其他機關的業務時,原核定機關在核定之前必須先會商該其他機關。會商是核定的前置要件,時間點明確落在蓋章之前,目的在避免一個機關的單方判斷綁住另一個機關,或對他機關已公開的事項過度保密。若應會商而漏未會商,雖不必然使該機密自動無效,但會構成程序瑕疵,影響核定的正當性,在行政救濟中可作為主張事由。
機密不是一個機關關起門來自己就能決定的事。第9條設了一道看似不起眼、卻很關鍵的閘門:當你要定密的事項牽涉到別的機關業務時,核定前必須先跟那個機關「會商」。為什麼?因為同一件事,在你眼中可能是不痛不癢的背景資料,在另一個機關眼中卻是攸關行動安全的核心;反過來,你以為非保不可的東西,對方可能早就公開了,硬定密只是徒增困擾。會商就是讓兩邊在蓋章之前先對齊認知,避免一個機關的單方判斷綁住了另一個機關。對你這個局外人來說,這條藏著一個攻擊點:如果一份跨機關的機密在核定前根本沒會商,這個程序瑕疵可能成為它效力的破口。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9條為跨機關定密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時,原核定機關於核定前應先會商該機關。其核心在於將跨機關協調設定為核定的法定前置要件,使保密範圍與等級的判斷不至由單一機關片面決定,缺漏會商則構成可受審查的程序瑕疵。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同一件事在不同機關眼中的敏感度可能天差地遠。第9條要求涉及他機關業務時核定前須會商,是為了避免一個機關的單方判斷綁住另一個機關,或對已公開的事項過度保密。內行人提示:會商是核定的前置要件,時間點在蓋章之前;如果一份跨機關機密找不到會商紀錄,這就是可以主張的程序瑕疵。
不必然自動無效,但構成程序瑕疵,會影響該核定的正當性與可維持性,在行政救濟中是可主張的事由。是否導致撤銷,還要看這個瑕疵是否實質影響核定結果。內行人提示:程序瑕疵的價值不在於一定能推翻機密,而在於它是一個機關自己就能查證、對方難以辯解的攻擊點,往往比爭論內容更省力。
規範跨機關定密程序: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時,原核定機關於核定前應先會商該機關,避免單方判斷綁住他機關。
在正式賦予事項機密等級之前,原核定機關與受影響的他機關就保密範圍與等級相互協調的法定前置程序。
只要定密事項在內容上涉及其他機關的職掌或業務,例如外交機密牽涉軍事部署,核定前就必須會商該機關。
會商是核定前的協調且為法定要件;事後知會發生在核定後,不能取代會商,順序顛倒這道程序就失去意義。
確認事項確涉自身職掌→依第9條要求原核定機關補行會商→於會商中對保密範圍等級表達意見→留書面紀錄。
調閱核定卷宗,確認核定前是否留有會商該他機關的書面或往來文件,缺漏即為程序事實。
以「核定前漏未會商」為程序瑕疵事由,於行政救濟中主張,並佐證該事項確實跨機關。
檢視內容是否實質涉他機關→確有遺漏盡速補行會商並記錄→釐清是否實質影響核定→保存往來文件。
會商在核定前、為定密協調;同意在機密成立後、規範他機關使用既有機密。時點與功能完全不同。
第9條是定密特別程序、未會商影響核定效力;職務協助是一般協力原則,適用範圍更廣。
| 項目 | 第9條 會商 | 第21條 同意 |
|---|---|---|
| 發生時點 | 核定之前 | 機密成立之後 |
| 功能 | 定密前的跨機關協調 | 他機關使用既有機密的授權 |
| 缺漏後果 | 核定構成程序瑕疵 | 屬未經授權使用機密 |
| 主動方 | 原核定機關 | 欲使用機密的他機關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核定前應會商該其他機關。
立法理由為使國家機密之核定更為嚴謹,且避免影響其他機關之業務,規定國家機密如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應先行會商,以求周全。
為使國家機密之核定更為嚴謹,且避免影響其他機關之業務,規定國家機密如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應先行會商,以求周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