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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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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
  2. 2.個人或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者,以其所爭取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國家機密之核定而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為限。
  3. 3.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而被駁回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0條規定,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解除、變更機密等級;權利受損者可申請解密,遭駁回得提行政救濟。

Q · 資料被政府蓋上國家機密章,民間可以要求解密嗎?

可以,但須證明該機密實際傷到你的權利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0條第二項,個人或團體得申請解除或變更國家機密,但限於「所爭取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機密之核定而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者。換言之,這道門檻不是「人民知的權利」,而是「這份機密有沒有具體傷到你」。依第三項,申請被駁回時得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機關的駁回不是終局。

白話解讀

機密不是永恆的。很多人以為一份東西被蓋上機密章就此封死,永世不見天日,第10條告訴你不是這樣。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的有權人員,可以依職權、也可以依「申請」,看實際狀況隨時把一份機密註銷、解除,或調整它的等級。真正屬於你的武器藏在第二、第三項:如果一份國家機密的核定害你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或有受損之虞,你這個民間的個人或團體可以主動「申請」解除或變更它;萬一機關駁回你的申請,你還能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把它告到訴願甚至行政法院。換句話說,國家機密不是一道你完全插不上手的鐵幕,法律給了受影響的人一條敲門、被拒還能上訴的通道。關鍵門檻是:你得證明這個機密的存在,實際傷到或可能傷到你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0條為機密之解除、註銷與變更等級的程序規範。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調整機密;具備「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適格之個人或團體得提出申請,被駁回者並得提起行政救濟,使國家保密的持續性與人民救濟權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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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般民眾真的可以申請政府解除一份國家機密嗎?

可以,但有門檻。第10條第二項明定個人或團體得申請,限於所爭取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國家機密之核定而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單純好奇或一般性的知情興趣通常不夠,申請成敗常在於有沒有把「我的權利如何因它受損」講具體。

Q2申請解除機密被機關拒絕了,是不是就只能認了?

不是。第10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一項申請而被駁回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即訴願與行政訴訟。機關的駁回不是最終定論,救濟有期限,駁回處分送達後原則上30日內要提訴願,駁回理由越空泛你的勝算通常越大。

Q3打行政官司時,對我有利的證據被政府說是國家機密不給看,怎麼辦?

你正是本條設想的受影響當事人。你的訴訟權利因該機密核定而受損,可依第10條申請解除或變更該機密等級,把證據從機密身分釋放,被駁回再走行政救濟。把申請與本案訴訟綁在一起論述,強調機密如何直接妨害你的舉證與訴訟權,較能打中法定門檻。

Q4一般民眾可以申請政府解除國家機密嗎?

可以,但限於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機密核定而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者,單純好奇通常不足以跨過門檻。

Q5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0條是什麼?

規範機密的解除、註銷與變更等級,給有權機關依職權或申請調整機密的權力,並給受損者申請解密與救濟的通道。

Q6什麼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

指機密的存在實際傷到、或可能傷到你的具體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例如訴訟證據被機密扣住導致舉證困難。

Q7誰有權解除國家機密?

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適時註銷、解除或變更機密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

Q8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0條怎麼申請解密?

確認適格→向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有權人員提書面申請→具體說明受損→被駁回30日內提訴願→失利提行政訴訟。

Q9申請解密怎麼論述才容易過?

重點放在「該機密如何具體損害你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非泛談知的權利或機密該不該公開。

Q10解密申請被駁回後多久要提救濟?

訴願原則上須於駁回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逾期喪失救濟機會,請以現行訴願法為準。

Q11打官司時關鍵證據被列為機密怎麼處理?

依第10條申請解除或變更該機密等級,把申請與本案訴訟綁在一起論述,被駁回再走行政救濟。

Q12申請解除機密 vs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差在哪?

解除機密針對機密身分本身、限權益受損者;資訊公開申請針對特定資訊取得、原則上任何人可申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解密制度,機關依職權或申請解除國家秘密)
德國Verschlusssachenanweisung (VSA) — Aufhebung/Änderung der Einstufung von Verschlusssachen
法國Code de la défense — procédure de déclassification du secret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
美國Executive Order 13526 §3.5 — Mandatory Declassification Review(個人得申請強制解密審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   個人或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者,以其所爭取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國家機密之核定而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而被駁回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規定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如遇情況變更,有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必要時,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為之,並應通知有關機關。   二、申請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之個人或團體,以其所爭取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國家機密之核定而受損害或有受損之虞,始有申請之實益,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依第二項規定得為申請之個人或團體,如其申請被駁回時,應許申請人提起行政救濟,爰於第三項予以明定。至於行政救濟之程序,應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四、參考美國「一九八二年第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3.1條、德國「秘密事項保護之一般行政規定」第九條、韓國「保安業務規章」第十三條。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 駁回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0920114 制定)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如遇情況變更,有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必要時,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為之,並應通知有關機關。   二、申請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之個人或團體,以其所爭取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國家機密之核定而受損害或有受損之虞,始有申請之實益,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依第二項規定得為申請之個人或團體,如其申請被駁回時,應許申請人提起行政救濟,爰於第三項予以明定。至於行政救濟之程序,應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四、參考美國「一九八二年第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3.1條、德國「秘密事項保護之一般行政規定」第九條、韓國「保安業務規章」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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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