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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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國家機密等級之標示,其位置如下: 一、直書單頁或活頁文書、照相底片及所製成之照片,於每張左上角標示;加裝封面或封套時,並於封面或封套左上角標示。 二、橫書活頁文書,於每頁頂端標示;裝訂成冊時,應於封面外頁及封底外面上端標示。 三、錄音片(帶)、影片(帶)或其他電磁紀錄片(帶),於本片(帶)及封套標題下或其他易於識別之處標示,並於播放或放映開始及終結時,聲明其機密等級。 四、地圖、照相圖或圖表,於每張正反面下端標示。 五、物品,於明顯處或另加卡片標示。但有保管安全之虞者,得另擇定適當位置標示。
- 2.機密資料含有外國文字,而以外國文字標示機密等級者,須加註中文譯名標示。
- 3.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國家機密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應以括弧標示於機密等級之下。
- 4.國家機密之變更或解除,應於變更或解除生效後,將該國家機密原有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以雙線劃除,並於左右兩側或其他明顯之處,註記下列各款事項: 一、解除機密或變更後之新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及解除機密之條件。 二、生效日期。 三、核准之機關名稱及文號。 四、登記人姓名及所屬機關名稱。
- 5.國家機密複製物之標示,應與原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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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對國家機密資料進行標示的要求如下: 1. 標示位置:單頁或活頁文書、照相底片及所製成之照片,在每張左上角標示;加裝封面或封套時,在封面或封套左上角標示。活頁文書,在每頁頂端標示;裝訂成冊時,在封面外頁及封底外面上端標示。錄音片(帶)、影片(帶)或其他電磁紀錄片(帶),在本片(帶)及封套標題下或其他易於識別之處標示,並在播放或放映開始及終結時聲明其機密等級。地圖、照相圖或圖表,在每張正反面下端標示。物品,在明顯處或另加卡片標示。如果有保管安全之虞,可以選擇其他適當的位置進行標示。 2. 外國文字機密資料標示:如果機密資料含有外國文字,並以外國文字標示機密等級,必須加註中文譯名標示。 3. 機密保密期限或解除標示:對於國家機密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的標示,應以括弧標示於機密等級之下。 4. 國家機密變更或解除的標示:在變更或解除生效後,必須將原有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以雙線劃除,并在左右兩側或其他明顯之處,註記以下事項: - 解除機密或變更後的新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及解除機密之條件。 - 生效日期。 - 核准之機關名稱及文號。 - 登記人姓名及所屬機關名稱。 5. 複製物標示:國家機密複製物的標示應與原件相同。 參考資料: - 國家機密保護法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十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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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