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家機密送達受文機關時,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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