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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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送達受文機關時,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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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當國家機密文件送達給受文機關時,收發人員應該在內封套上記載相關情況並進行登記。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如果受文者是機關或機關首長,則應該將文件送到機關首長或其指定的人員手中並讓其啟封。 2. 如果受文者是其他人員,則應直接將文件送到該人員本人手中並讓其啟封。 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是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中制定的。此條例是用來保護國家機密的文件的遞送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和保密。它要求受文機關的收發人員在收到文件時,必須記錄相關信息並按照規定進行處理,以確保文件的安全和保密性。 例如,如果某個機關收到一份國家機密文件,收發人員應該在內封套上記載收件日期、時間和相關負責人的名字,然後將文件送到機關首長或其指定的人員手中進行啟封。 另外,如果機關外的其他人員是受文者,收發人員應直接將文件送到該人員的手中,並讓其本人進行啟封。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國家機密文件在遞送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避免洩漏和濫用。 以上資料來自《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的相關法規,並以最新的修訂版為依據。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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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