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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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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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國家機密的收發處理應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如果使用混合方式處理,登記的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的名稱或內容。 參考資料提到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具體規定,但沒有舉出與該條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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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