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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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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國家機密的收發處理應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如果使用混合方式處理,登記的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的名稱或內容。 參考資料提到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具體規定,但沒有舉出與該條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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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