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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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辦國家機密事項,須與機關內有關單位會辦時,其會辦程序及內容,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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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當機關在擬辦國家機密事項時,若需要與內部相關單位進行會辦,則應該將會辦程序及內容以書面的方式作成紀錄並附卷。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機密事項在處理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舉例來說,如果某機關正在籌備一項涉及國家機密的專案,該機關需要與其他相關部門進行會辦,根據這條條文的要求,該機關應該將會辦的過程和內容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並附在專案的文件中。這樣可以讓後續審查機關和相關人員對於專案的處理過程進行查核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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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