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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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家機密之傳遞方式如下: 一、在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及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 二、在機關外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屬於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或以外交郵袋或雙掛號函件傳遞。
- 2.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者,事先應作緊急情形之銷毀準備。國家機密非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傳遞者,應密封交遞。
- 3.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遞國家機密者,應以加裝政府權責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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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國家機密的傳遞方式如下: 1. 在機關內相互傳遞: - 絕對機密及極機密的文件或資訊,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 2. 在機關外傳遞: - 絕對機密或極機密的文件或資訊: - 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若必要時,可以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 - 使用外交郵袋或雙掛號函件傳遞。 - 機密的文件或資訊: - 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 - 或者使用外交郵袋或雙掛號函件傳遞。 3. 根據前項第2款的規定,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國家機密時,應事先準備緊急情形下的銷毀措施。若非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傳遞,則應進行密封交遞。 4. 若使用電子通信工具傳遞國家機密,應使用經政府權責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的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進行傳遞。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機密在傳遞過程中要求特殊的保護措施,以確保機密文件或資訊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若不遵守相應的傳遞程序,可能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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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