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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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文書用印,由承辦人員親自持往辦理。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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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國家機密文書的用印必須由承辦人員親自將文件帶去進行印章的使用。在進行印章使用的過程中,監印人可以根據主管的簽署來進行監控,但是不得查閱該文書的內容。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國家機密文書的使用過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進行用印時,承辦人員需要親自進行,以確保只有合法授權的人員可以使用國家機密印章。同時,監印人則可以進行監控以確保印章的正確使用,但不得查閱文書的內容,以確保文件的保密性。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政府機關有一份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文書,該文書需要用印。根據這項法規,應該由負責處理相關業務的承辦人員親自攜帶文件進行印章的使用。在這個過程中,監印人可以核對主管的簽署以確保其合法性,但不得閱覽文書的內容,以確保文書的保密性。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機密的使用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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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