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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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之封發方式如下: 一、「絕對機密」及「極機密」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 二、國家機密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內、外封套均註明收(發)文地址、收(發)文者及發文字號。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三、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物品,不能以前款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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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規定,國家機密的封發方式如下: 一、「絕對機密」和「極機密」的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 二、國家機密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的左上角應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外封套應有適當的厚度,內外封套都應註明收(發)文地址、收(發)文者和發文字號。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的註記。 三、體積和數量龐大的機密物品,如果不能按照前述方式封裝,應進行適當的掩護措施。 根據台灣《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絕對機密”及“極機密”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應令文號有適當厚度外封套,外封套左上角應加蓋機密等級及統一編號,并經密封,內裝物品均應署名。數量或體積龐大之機密物品,於無法依上述妥善保存時,應採適當之掩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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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