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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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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銷毀國家機密者,應於緊急情形終結後七日內,將銷毀之國家機密名稱、數量與銷毀之時間、地點、方式及銷毀人姓名等資料以書面陳報上級機關;銷毀機關該國家機密核定機關者,並應同時以書面通知核定機關。
  2. 2.前項所稱上級機關,於直轄市政府,為行政院;於縣(市)政府,為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於鄉(鎮、市)公所,為縣政府。
  3. 3.第一項銷毀之國家機密,其屬檔案法規定之檔案者,應即通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 1. 如果根據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需要銷毀國家機密,銷毀機構應在緊急情況結束後的七天內,將銷毀的國家機密名稱、數量、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執行銷毀的人的姓名等資料以書面形式報告上級機構。如果執行銷毀的機構不是核准國家機密的機構,還必須同時以書面通知核准機構。 2. 在本條中提到的上級機構,對於直轄市政府來說,是指行政院;對於縣(市)政府來說,是指相應的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鄉(鎮、市)公所來說,是指縣政府。 3. 如果銷毀的國家機密涉及檔案法規定的檔案,應立即通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為了解釋這些條款,我們可以參考下列相關資料和範例: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這份法規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指導,包括如何判定機關的上下級關係、銷毀國家機密的程序等。根據該細則,機構必須將銷毀的國家機密相關資訊以書面形式報告上級機關,並且如果涉及檔案法規定的檔案,則要通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 檔案法:根據該法規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檔案事務。根據第18條的規定,如果需要銷毀涉及檔案法規定的檔案的國家機密,必須立即通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這些文件可以提供對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適用和解釋。

  • 第十六條條文
  • 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檔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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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銷毀國家機密者,應於緊急情形終結後七日內,將銷毀之國家機密名稱、數量與銷毀之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