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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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 1. 如果根據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需要銷毀國家機密,銷毀機構應在緊急情況結束後的七天內,將銷毀的國家機密名稱、數量、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執行銷毀的人的姓名等資料以書面形式報告上級機構。如果執行銷毀的機構不是核准國家機密的機構,還必須同時以書面通知核准機構。 2. 在本條中提到的上級機構,對於直轄市政府來說,是指行政院;對於縣(市)政府來說,是指相應的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鄉(鎮、市)公所來說,是指縣政府。 3. 如果銷毀的國家機密涉及檔案法規定的檔案,應立即通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為了解釋這些條款,我們可以參考下列相關資料和範例: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這份法規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指導,包括如何判定機關的上下級關係、銷毀國家機密的程序等。根據該細則,機構必須將銷毀的國家機密相關資訊以書面形式報告上級機關,並且如果涉及檔案法規定的檔案,則要通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 檔案法:根據該法規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檔案事務。根據第18條的規定,如果需要銷毀涉及檔案法規定的檔案的國家機密,必須立即通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這些文件可以提供對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適用和解釋。
- 第十六條條文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檔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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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