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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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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國家機密之複製物,其複製,應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5條,對於國家機密的複製物,必須事先經過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的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形式的授權或核准。這意味著在進行國家機密的複製時,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和授權方能進行。例如,在進行國家機密文件的複印或掃描時,必須獲得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核定權責人員的授權,並且需要保留相應的核定文件作為證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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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國家機密之複製物,其複製,應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