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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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5條,對於國家機密的複製物,必須事先經過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的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形式的授權或核准。這意味著在進行國家機密的複製時,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和授權方能進行。例如,在進行國家機密文件的複印或掃描時,必須獲得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核定權責人員的授權,並且需要保留相應的核定文件作為證明。
- 第十八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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