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當需要印刷或複製國家機密時,應有專人監督製作的過程。在印製過程中使用的模具、底稿或其他物品,以及由此產生的半成品或廢棄品,如果內含足以辨識國家機密資訊的內容,則在印製完成後應立即銷毀。如果無法立即銷毀,則應視為複製物,並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8條的規定進行保護。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在銷毀複製物時,不需要經過解密程序。然而,應該在國家機密原件上附上書面紀錄以記錄銷毀的情況。
- 第十八條條文
- 第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