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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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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機密必須印刷或以其他方法複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印製時使用之模具、底稿或其他物品及產生之半成品、廢棄品等,內含足資辨識國家機密資訊者,印製完成後應即銷毀,不能即時銷毀時,應視同複製物,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護之。
  2. 2.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銷毀複製物,不經解密程序。但應以書面紀錄附於國家機密原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當需要印刷或複製國家機密時,應有專人監督製作的過程。在印製過程中使用的模具、底稿或其他物品,以及由此產生的半成品或廢棄品,如果內含足以辨識國家機密資訊的內容,則在印製完成後應立即銷毀。如果無法立即銷毀,則應視為複製物,並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8條的規定進行保護。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在銷毀複製物時,不需要經過解密程序。然而,應該在國家機密原件上附上書面紀錄以記錄銷毀的情況。

  • 第十八條條文
  • 第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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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國家機密必須印刷或以其他方法複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印製時使用之模具、底稿或其他物品及產生之半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