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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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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必須印刷或以其他方法複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印製時使用之模具、底稿或其他物品及產生之半成品、廢棄品等,內含足資辨識國家機密資訊者,印製完成後應即銷毀,不能即時銷毀時,應視同複製物,依本法
第十八條
規定保護之。
依本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
規定銷毀複製物,不經解密程序。但應以書面紀錄附於國家機密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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