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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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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議議事範圍涉及國家機密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或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
  2. 2.前項機密會議,未經主席或該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許可,不得抄錄、攝影、錄音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輸現場影音;其經許可所為之產製物,為國家機密原件,應與會議列同一機密等級。
  3. 3.第一項機密會議之議場,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絕對機密及極機密會議議場,應於周圍適當地區,佈置人員擔任警衛任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 1. 如果會議的議事範圍涉及國家機密,必須在會議開始和結束時由主席或指定人員口頭宣布事先核定的機密等級。 2. 當會議被視為機密會議時,未經主席或國家機密核定人員的許可,不得抄錄、攝影、錄音或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播現場影音。經許可所產製的物品將被視為國家機密原件,應與會議核列相同的機密等級。 3. 對於第一項所指的機密會議,議場可能禁止或限制人員和物品的進出,並實施其他必要的管制措施。絕對機密和極機密會議的議場必須在其周圍適當的區域佈置人員以充當警衛任務。 【範例】根據國家安全法,如果一個會議涉及到國家安全的秘密資訊,那麼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會議的主席或指定人員必須在會議開始和結束時宣布這個會議是絕對機密等級。在這樣的會議中,未經主席或國家機密核定人員的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播。此外,對於絕對機密和極機密會議,議場可能會限制人員進出的權限,並安排警衛人員以確保議場的安全。

  • 核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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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會議議事範圍涉及國家機密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或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