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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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之保管方式如下: 一、國家機密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 二、國家機密檔案應與非國家機密檔案隔離,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 三、國家機密應存放於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並裝置密鎖。 四、國家機密為電子資料檔案者,應以儲存於磁(光)碟帶、片方式,依前三款規定保管;其直接儲存於資訊系統者,須將資料以政府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加密技術處理,該資訊系統應通過政府權責主管機關鑑測作業,始得與外界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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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8條,國家機密的保管方式如下: 1. 國家機密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如果有必要攜帶離開辦公處所,需要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 2. 國家機密檔案應與非國家機密檔案隔離,根據機密等級的不同進行分別保管。 3. 國家機密應存放於保險箱或其他具有安全防護功能的金屬箱櫃,並且設有密鎖。 4. 國家機密如果是電子資料檔案,應以儲存於磁(光)碟帶、片的方式進行保管,同時需要遵守前三款的規定;如果直接儲存於資訊系統,則需要將資料進行加密處理,並且該資訊系統不得與外界連線。 依據最新資料,上述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範例如下: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4條,涉及國家機密的資訊不得依法公開,此為國家機密保護之措施。例如,某次公聽會中,一位公民詢問某國安相關的政策細節,政府官員表示這屬於國家機密,不適合公開。這個例子中,政府在遵從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以保障國家的安全利益。
- 國家機密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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