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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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國家機密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逐項列冊點交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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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9條》,當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調離職務時,應該逐項列冊點交指定的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這表示在人員離職時,必須將所保管的國家機密進行清點,並按照指定的人員或單位進行移交。這一規定確保了國家機密的妥善保管和控制。具體的操作辦法和範例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和規定,例如《國家機密保護法》和相關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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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