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0条的规定,我們可以針對該條進行逐項釋義: 1. 根据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1條的规定,原核定机关对于使用国家机密的同意或不同意,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在书面文件中注明同意使用的内容、范围、目的或者不同意的理由。 2. 根据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原核定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同意使用国家机密: - 第一,有具体理由足以说明使用国家机密会使国家安全或利益受损的機關。 - 第二,需要使用国家机密的機關无法提出具体理由,也无法说明其使用的必要性。 - 第三,需要使用国家机密的機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到相同的目的。 根据參考資料,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了使用国家机密的程序,原核定机关在同意或不同意使用国家机密时必须以书面方式并注明理由。此外,该條还规定了原核定机关可以不同意使用国家机密的情况,包括有具体理由足以说明使用国家机密会对国家安全或利益造成损害的機關,需要使用国家机密的機關无法提出具体理由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达到相同目的。 另外,根据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0条的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與之相關的範例。例如,某個機關向原核定机关提交了使用国家机密的申請,原核定机关依據第2款的规定进行審核后,认为该機關无法提出具体理由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到相同目的,因此不同意使用国家机密。原核定机关在书面文件中注明了不同意使用的理由,向該機關进行了通知。
- 核定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