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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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1條,軍法機關包括各級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法院及檢察機關包括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法官及檢察官包括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根據參考資料,軍法機關的職責包括審理軍人的犯罪案件,而法院和檢察機關則是負責審理各種案件,包括軍事案件。軍事審判官和軍事檢察官是在軍事審判機關中擔任職務的法官和檢察官,他們負責審理軍事案件並執行軍事法律。該法條的目的是明確軍事審判機關和普通法院的職責範圍,以保證對於軍事案件和國家機密案件的審理能夠符合法律的要求並保護國家機密。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4 條條文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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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