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快速跳轉
- 1.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包括於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或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且該國家機密已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核定者。
- 2.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二十日前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並將審核結果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之。但申請人為機關首長,或現任職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者,其申請應向上級機關提出,並由該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予以准駁。
- 3.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經核准始得出境之人員,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繕具名冊及管制期間送交入出境管理機關,並通知當事人;有異動時,並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及當事人。但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
- 4.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通報,機關首長及現任職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者,應向上級機關提出。但機關另有通報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
- 5.各機關發現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要求通報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得請其說明。
- 6.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為之申請及通報,無上級機關者,向(原)服務機關提出。
- 7.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通報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无法回答关于「国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问题,因为上下文中没有提及该条款的内容。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國家機密名詞
- 業名詞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審酌名詞
- 核名詞
- 予以名詞
- 繕具名詞
- 期間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