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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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3條的規定: 1. 根據本法第27條的規定,國家機密會自動解除,不需要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進行核定或通知,一旦機密解除,即自動生效。 2. 原核定機關有權將解除機密的決定公告。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中所規定的第33條,對於國家機密的解除有以下兩點解釋: 1.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第27條,國家機密可以在不需要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的核定或通知的情況下自動解除。這意味著當滿足某些條件時,機密得到自動解除。 2. 原核定機關可以將機密解除的意思公告出來,讓相關人員知曉機密已經解除。 例如,如果一份機密文件的保存期限已經到期,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該文件的機密狀態將自動解除,並且不需要特別的核定或通知程序。原核定機關可以選擇公告這一解除機密的意思,以便相關人員知道該文件不再是機密。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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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