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國家機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動解除者,無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核定或通知,該機密即自動解除。
-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得將解除之意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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