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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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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機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動解除者,無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核定或通知,該機密即自動解除。
  2. 2.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得將解除之意旨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3條的規定: 1. 根據本法第27條的規定,國家機密會自動解除,不需要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進行核定或通知,一旦機密解除,即自動生效。 2. 原核定機關有權將解除機密的決定公告。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中所規定的第33條,對於國家機密的解除有以下兩點解釋: 1.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第27條,國家機密可以在不需要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的核定或通知的情況下自動解除。這意味著當滿足某些條件時,機密得到自動解除。 2. 原核定機關可以將機密解除的意思公告出來,讓相關人員知曉機密已經解除。 例如,如果一份機密文件的保存期限已經到期,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該文件的機密狀態將自動解除,並且不需要特別的核定或通知程序。原核定機關可以選擇公告這一解除機密的意思,以便相關人員知道該文件不再是機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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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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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國家機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動解除者,無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核定或通知,該機密即自動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