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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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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解除國家機密者,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十日內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當解除國家機密時,有核定權責任的人應在接獲報請後十日內核定。這表示核定權責人員需要在十日內確定是否解除該國家機密的狀態。关于这一条款的范例或具体案例,目前没有足够的信息来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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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解除國家機密者,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十日內核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