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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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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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 條規定,此細則是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所制定的法規命令。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政風機構人員的設置及其管理,依法設定的規範進行。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政風機構人員的選任與管理符合法律,並提供一個可參考的規範。 舉例來說,政風機構人員可能包括政風室主任,他們負責管理公務員的政風業務,並且需要嚴密的考核及遵守相關法律和紀律要求。 政風機構人員的任務包括擬定政風法令、宣導、預防貪污檢舉、提出政風興革建議、考核獎懲以及維護公務機密等事項。 根據法務部的相關規定,政風機構人員應遵從機關長官的命令,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受上級政風機構的指揮和監督。 根據判決書的內容,政風機構對政風人員的考核及監督已經盡到相當的注意,並且有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此可以認定政風機構對政風人員的選任和執行職務負有責任。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法規
- 第十一條條文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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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