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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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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根據這個規定,法務部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國的政風業務。這些業務包括執行政風檢查、調查政風違規行為、處理政風糾紛等。法務部負責確保政府機構和公職人員的行為符合法律和倫理要求,以維護政府機關的廉潔和公正。根據這個條文,政風業務的監督和管理職責落在法務部的負責範圍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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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