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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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根據這個規定,法務部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國的政風業務。這些業務包括執行政風檢查、調查政風違規行為、處理政風糾紛等。法務部負責確保政府機構和公職人員的行為符合法律和倫理要求,以維護政府機關的廉潔和公正。根據這個條文,政風業務的監督和管理職責落在法務部的負責範圍內。
- 第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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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