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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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 2.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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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2條: 1.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2. 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政風機構人員的設置和管理由主管機關法務部負責。全國范圍內的政風業務則由法務部廉政署進行規劃、協調和指揮監督。 [參考資料: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立法沿革 2 版
(0810616 制定)
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如本條例未特別規定者,自仍應適用現行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以資週延。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未來法務部廉政署成立後,將該署掌理全國廉政政策規劃,執行防貪、反貪及肅貪業務,並負責全國政風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等相關事項,爰於第一項明定法務部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並增訂第二項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以資明確。
- 主管機關名詞
明定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如本條例未特別規定者,自仍應適用現行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以資週延。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未來法務部廉政署成立後,將該署掌理全國廉政政策規劃,執行防貪、反貪及肅貪業務,並負責全國政風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等相關事項,爰於第一項明定法務部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並增訂第二項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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