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2.03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 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
- 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
- 本條例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依第一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2.0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