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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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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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遵守機關長官的指示,依法辦理政風業務,同時必須接受上級政風機構的指揮和監督。 這條法條確定了政風機構人員的責任和職權,要求他們遵從機關長官的指示,按照法律辦理政風業務。同時,政風機構人員也必須接受上級政風機構的指揮和監督,以確保他們的工作符合相關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例如,假設某個政風機構的工作人員根據長官的指示,調查某位公務員的貪污行為。根據這條法條,該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法律的程序辦理調查,並接受上級政風機構的監督,以確保調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立法沿革 2 版
(0810616 制定)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分別適用有關法規,由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仍應分別適用有關之法規;為保持政風人員之超然立場,公平、公正辦理其業務及維護其權益,並明定其任免遷調之辦理程序依政風系統辦理。
(1010120 全文修正)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關於各機關未達政風機構設置標準,亦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者,得委託機關遴薦之人員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之規定酌作修正,以利政風業務之協調及推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仍應分別適用有關之法規;為保持政風人員之超然立場,公平、公正辦理其業務及維護其權益,並明定其任免遷調之辦理程序依政風系統辦理。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關於各機關未達政風機構設置標準,亦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者,得委託機關遴薦之人員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之規定酌作修正,以利政風業務之協調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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