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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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各機關政風人員的任免遷調、考績、平時考核及獎懲等事項,都要適用相關的法規。各機關政風人員的權責、作業程序以及相關管理事項的規定,則由其主管機關來確定。在進行考績、平時考核及獎懲等工作時,主管機關應依法依規進行,確保評定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具體的適用法規和規定,需參考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及相關的公務人員考績法、勞基法等法規。
立法沿革 2 版
(0810616 制定)
政風處(室)得視業務之繁簡,分科、組、課或股辦事,科長、組長、課長、股長及其他佐理人員之官等職等,比照各該機關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各政風處(室)得視實際業務之繁簡,分科、組、課或股掌理有關事項,並配置適當人員辦理業務,其人員之官等職等則比照各該機關同層級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辦理,以求一致。
(1010120 全文修正)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平時考核及獎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權責、作業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等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原政風人事作業於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規辦理時,並因應一條鞭業務特性,訂有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政風人員考績作業送核程序、政風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及獎懲標準表等管理規定。為應一條鞭人事管理實際需要,爰增列授權訂定政風人員人事管理有關事項之權責、作業程序規定之法源。
- 任免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明定各政風處(室)得視實際業務之繁簡,分科、組、課或股掌理有關事項,並配置適當人員辦理業務,其人員之官等職等則比照各該機關同層級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辦理,以求一致。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原政風人事作業於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規辦理時,並因應一條鞭業務特性,訂有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政風人員考績作業送核程序、政風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及獎懲標準表等管理規定。為應一條鞭人事管理實際需要,爰增列授權訂定政風人員人事管理有關事項之權責、作業程序規定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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