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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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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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7條,政風機構人員的職稱、官等、職等以及員額的設置,應根據各機關的組織法規或適用的職務列等表來規定和辦理。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政風機構內相關職位的設置和管理符合相應的法規和規定。 例如,如果某政風機構需要設置一個「政風督導員」的職位,該職位的官等和職等以及員額等細節應根據該政風機構的組織法規或適用的職務列等表進行規定。比如,該職位被列為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並且根據該政風機構的人員配置準則,該職位的員額為2人。這樣的設置和管理可以確保政風機構人員的適切配置和運作。
立法沿革 2 版
(0810616 制定)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其官等職等,比照各該機關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各機關政風處(室)之主管為處長、主任,政風處於必要時並得置副處長;政風機構正副主管人員之官等職等,比照各該機關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辦理,以求平衡。
(1010120 全文修正)
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施行後,依該法制(訂)定之組織法規,僅明定首長、副首長、政務職務及幕僚長等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其餘另以編制表定之。惟未來仍有部分準用組織基準法之行政院以外機關,其所置職稱及其官等職等、員額均於組織法律中明定 ,不另定編制表。至現行地方機關則係於其組織法規明定所置職稱;至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定。考量編制表亦屬組織法規之一部分,爰參照「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本條,並維政風人員之列等能與機關(構)內其他人員之列等保持衡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各機關政風處(室)之主管為處長、主任,政風處於必要時並得置副處長;政風機構正副主管人員之官等職等,比照各該機關人事人員之職務列等辦理,以求平衡。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施行後,依該法制(訂)定之組織法規,僅明定首長、副首長、政務職務及幕僚長等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其餘另以編制表定之。惟未來仍有部分準用組織基準法之行政院以外機關,其所置職稱及其官等職等、員額均於組織法律中明定 ,不另定編制表。至現行地方機關則係於其組織法規明定所置職稱;至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定。考量編制表亦屬組織法規之一部分,爰參照「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本條,並維政風人員之列等能與機關(構)內其他人員之列等保持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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