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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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 2.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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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風機構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這表示政風機構可以設置處和室,並且根據業務繁簡的情況下設置次級單位。例如,政風機構可以設置政風處並任命處長,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任命副處長。同樣地,政風機構可以設置政風室並任命主任。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政風機構能夠有效地組織和管理其業務。
立法沿革 2 版
(0810616 制定)
各機關政風機構比照各該機關人事機構設政風處或政風室。未設政風處(室)之機關,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前項機構之名稱及員額編制,應訂入各該機關組織法規。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政風機構比照各該機關之人事處(室)、人事管理員分別設政風處(室),未設政風處(室)之機關,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納入各機關組織法規。
(1010120 全文修正)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八條前段及第七條前段分別酌修,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至於各該條文後段,則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之增列,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政風機構比照各該機關之人事處(室)、人事管理員分別設政風處(室),未設政風處(室)之機關,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納入各機關組織法規。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八條前段及第七條前段分別酌修,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至於各該條文後段,則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之增列,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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