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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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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2. 2.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風機構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這表示政風機構可以設置處和室,並且根據業務繁簡的情況下設置次級單位。例如,政風機構可以設置政風處並任命處長,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任命副處長。同樣地,政風機構可以設置政風室並任命主任。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政風機構能夠有效地組織和管理其業務。

立法沿革 2

(0810616 制定)

各機關政風機構比照各該機關人事機構設政風處或政風室。未設政風處(室)之機關,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前項機構之名稱及員額編制,應訂入各該機關組織法規。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政風機構比照各該機關之人事處(室)、人事管理員分別設政風處(室),未設政風處(室)之機關,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納入各機關組織法規。

(1010120 全文修正)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八條前段及第七條前段分別酌修,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至於各該條文後段,則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之增列,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616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政風機構比照各該機關之人事處(室)、人事管理員分別設政風處(室),未設政風處(室)之機關,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納入各機關組織法規。

(101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八條前段及第七條前段分別酌修,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至於各該條文後段,則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之增列,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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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規定:「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