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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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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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定之。這表示施行細則的訂定需要法務部和銓敘部共同協商制定。根據法務部和銓敘部的相關職責,法務部負責法律事務和法規的制定,而銓敘部則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和管理。因此,在制定施行細則過程中,這兩個部門將根據相關的法律和規定,共同商討並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以確保政風機構人員的設置和管理符合法律規範。
立法沿革 2 版
(0810616 制定)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公立學校亦屬廣義政府機關,如無特別規定,適用上可能發生爭議;又,民意機關及軍事機關業務性質特殊,前者無設置必要,後者則另有特別規定,均宜排除於本條例之外,爰明列本條。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作修正。
- 銓敘名詞
(0810616 制定)
公立學校亦屬廣義政府機關,如無特別規定,適用上可能發生爭議;又,民意機關及軍事機關業務性質特殊,前者無設置必要,後者則另有特別規定,均宜排除於本條例之外,爰明列本條。
(101012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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