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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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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定之。這表示施行細則的訂定需要法務部和銓敘部共同協商制定。根據法務部和銓敘部的相關職責,法務部負責法律事務和法規的制定,而銓敘部則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和管理。因此,在制定施行細則過程中,這兩個部門將根據相關的法律和規定,共同商討並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以確保政風機構人員的設置和管理符合法律規範。

立法沿革 2

(0810616 制定)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公立學校亦屬廣義政府機關,如無特別規定,適用上可能發生爭議;又,民意機關及軍事機關業務性質特殊,前者無設置必要,後者則另有特別規定,均宜排除於本條例之外,爰明列本條。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作修正。

  • 銓敘名詞
(0810616 制定)

公立學校亦屬廣義政府機關,如無特別規定,適用上可能發生爭議;又,民意機關及軍事機關業務性質特殊,前者無設置必要,後者則另有特別規定,均宜排除於本條例之外,爰明列本條。

(101012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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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銓敘部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