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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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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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解釋,該法條中所提到的「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是指以下機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以及這些機關(構)的所屬機關(構)以及公營事業機構。 例子: - 中央機關: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 - 地方機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 公營事業機構:例如台電公司、中油公司等。
- 第三條條文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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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