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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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關於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例示如下: 一、廉政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二、講解廉政肅貪案例,表揚優良政風事蹟。 三、促進反貪腐社會參與。 四、反貪腐之推動、協調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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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這條例列舉了一些與廉政宣導及社會參與相關的事項,包括推動和協調廉政宣導訓練、講解廉政肅貪案例並表揚優良政風事蹟、促進社會參與反貪腐活動等。這些事項旨在加強廉潔風氣,提升公眾對反貪腐工作的參與度。由於本條例並未具體列出細則中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例子。
- 第四條第一款條文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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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