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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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例示如下: 一、廉政法令之擬訂及修正。 二、廉政風險評估之推動及執行。 三、機關業務稽核與監辦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四、廉政會報之推動及執行。 五、廉政研究之推動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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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了政風機構人員的一些具體職務和執行事項。根據該條例,政風機構人員需要推動和執行廉政相關的工作,如廉政法令的擬訂和修正、廉政風險評估的推動和執行、機關業務稽核與監辦事項的推動和執行、廉政會報的推動和執行、以及廉政研究的推動和執行。 舉例來說,政風機構人員可以參與制定和修訂廉政法令,例如制定反貪污法或公職人員懲戒法等。他們還可以負責進行廉政風險評估,評估機關內部是否存在貪污腐敗等風險因素,並提出相應的預防措施。 此外,政風機構人員還需要推動機關內部業務的稽核和監辦工作,確保所有業務的執行都符合法律法規和廉政要求。他們還需要召開廉政會報,討論並推動機關的廉政工作,如訂定廉政目標、制定廉政措施等。此外,政風機構人員還可以進行廉政研究,探討廉政理論和實踐,以提供機關在廉政事務上的參考和指導。
- 第四條第二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核與名詞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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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