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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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例示如下: 一、依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 二、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 三、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 四、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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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本條例第4條第3款所提到的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包括以下例示內容: 1. 根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 2. 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收集並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的缺失態樣,並制定防弊措施。 3. 推動機關行政程序的透明化。 4. 進行機關政風督導考核,並提出獎勵和懲處的建議。 這些內容的具體執行及應用,可以參考相關法條和法規,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條、第2條、第3條、第20條、第23條、第36條、第43條、第46條等。
- 第四條第三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 核名詞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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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