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例示如下: 一、依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 二、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 三、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 四、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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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例示如下: 一、依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 二、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 三、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 四、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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