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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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例示如下: 一、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之業務。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之業務。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諮詢服務。 五、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通知、知會及登錄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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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本條例第4條第4款所提及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可以例示如下: 一、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這包括主動向公職人員宣導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提高其對廉潔行政的認識和遵從程度。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之業務。政風機構負責協助公職人員進行財產負有申報義務的事項,例如提供申報表格、解答相關問題等。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之業務。政風機構負責輔導公職人員遵從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範,例如提供指導意見、審核相關申報資料等。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諮詢服務。政風機構負責針對公務員廉政倫理相關問題提供諮詢服務、解釋規範、提供個案說明等,以確保公職人員的行為符合廉政倫理要求。 五、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通知、知會及登錄建檔。政風機構負責接收相關涉及廉政倫理的事件通知、知會,並將其相關資料進行登錄建檔,以便監督和管理相關事項。 以上的例示事項是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內容進行解釋和示範,以確保公職人員能夠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並維護廉潔行政的原則。
- 第四條第四款條文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法規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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