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下: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四、辦理行政肅貪。 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該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明確列舉了政風機構人員應處理的貪瀆與不法事項,包括: 1. 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2. 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的弊端。 3. 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的交查工作,包括調閱文書、訪談和其他調查蒐證工作。 4. 辦理行政肅貪工作。 5. 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這些可以作為對該條款進行解釋的參考依據,並且根據最新的《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政風機構人員在執行上述工作時應遵守相關法規,確保進行調查、處理貪瀆與不法事項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第四條第五款條文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