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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下: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四、辦理行政肅貪。 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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