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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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款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例示如下: 一、評估機關具有貪瀆風險業務或已發生弊端案件,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二、研析他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有無於機關發生之可能性,並得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三、依據機關業務清查缺失及結果,研擬改進措施及追蹤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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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具體規定了對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根據該條例,政風機構人員可以採取以下行動進行清查: 1. 評估機關具有貪瀆風險業務或已發生弊端案件,並採取具體清查措施。 2. 分析其他機關發生的貪瀆案件,評估在本機關中發生類似情況的可能性,並可以進行相應的清查工作。 3. 根據機關業務清查的結果和缺失,制定改進措施並追蹤執行情況。 這些行動旨在預防貪瀆事件的發生,及時處理已經發生的問題,並確保機關的業務運作符合法規要求。
- 第四條第六款條文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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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