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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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了政風機構在處理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政風機構需要進行以下工作: 1.制定或修訂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以確保機密資訊的保護。 2.宣導公務機密維護的法令和做法,提高機關人員對機密資訊的保護意識。 3.推動資訊保密措施,包括安全系統的建立和資訊存儲的加密等措施,以保護機關內部的機密資訊不被洩露。 4.處理洩密案件,追查並懲罰洩密行為,以維護機關公務機密的安全。 參考資料: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最後修正日期:2018年1月1日。
- 第四條第七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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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