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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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該條例第4條第8款規定政風機構人員需處理及協調機關安全維護事項,其中包括以下例子: 1. 預防危害或破壞機關的事件。 2. 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3. 與相關機關協調聯繫,處理安全維護事項。 這意味著政風機構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需要注意防範危害或破壞機關的事件,並積極協助解決陳情請願事項,同時與相關機關協調,確保安全維護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 第四條第八款條文
- 陳情名詞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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