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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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辦理下列業務: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配合。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委託辦理之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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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如果某個機關沒有專責的政風人員,上級機關的政風機構可以委託該機關遴選適合的人員,並指派他們辦理以下業務:一、處理與廉政倫理有關的通知、知會、登錄和諮詢,包括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相關事件;二、協助機關的公務機密和安全維護;三、宣導和諮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四、進行廉政宣導;五、其他上級機關委託辦理的政風業務。 參考資料: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行政院公報)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法規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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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