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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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 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 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 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於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其有關之防制貪瀆不法業務時,應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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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對於不設政風機構的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根據實際業務需要,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配置適量人員辦理。 例如,某軍事機關在執行任務時,發生了貪污行為,為了執行防制貪瀆不法業務的任務,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可以派遣一些人員到該軍事機關進行調查和監督。 二、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可以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遴薦適當人員來辦理相關業務。 例如,某公立學校發現有教師涉嫌收受賄賂,學校可以委託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由學校內遴薦的人員進行調查與處理。 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應協助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執行相關業務。 例如,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進行調查時,軍事機關、學校應該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協助。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政風機構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可於法務部官網(https://www.moj.gov.tw/lp-144-0001-201.html)找到。
- 第十條第三項條文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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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