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4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三、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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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4條,處罰金額的管轄機關包括監察院、政風單位或經指定的單位、各級選舉委員會。也就是說,若公職人員違反財產申報法規定,所處罰的機關會依照其名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是監察院受理的案件,則由監察院處理;如果是政風單位或經指定的單位受理的案件,則由法務部處理;最後,如果是各級選舉委員會受理的案件,則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這些機關根據法律規定,有權對相對應的案件進行處罰。 例如,如果政風單位受理一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違規案件,根據法律規定,這個案件將轉交給法務部來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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