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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7 條

本法所稱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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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7條規定,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根據這條法規,具體金額及價值的確定需要行政院會、考試院和監察院共同來定義。根據參考資料,尚未找到具體的參考案例或法規釋義的文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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