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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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9條》,本法的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制定。根據這個條文,細則的制定權由上述三個機構共同決定。具體的細則內容不在上述資料中提及,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細則的內容,可以參閱最新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法規文件或官方網站的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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