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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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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A) 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之各級主官,其申報機關為監察院=>上校改為少將 (B) 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正確 (C) 行政執行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監察院改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 (D) 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監察院改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檢察官、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直轄市議員-受理機關為監察院;政風主管人員之受理機關非監察院。
wei1217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另參 §14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三、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csy239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1. 監察院: 1️⃣2️⃣3️⃣4️⃣8️⃣9️⃣ 5️⃣檢12 6️⃣公立專科以上 7️⃣少將以上 🔟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2. 政風單位:其他 3. 各級選舉委員會:§2iii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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