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最高法院院長無須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candice0715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candice0715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沒有刊登政府公報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