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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6 條

  1. 1.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2. 2.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3. 3.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4. 4.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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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的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並彙整列冊供人查閱。對於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的公職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進行審核彙整,同樣提供給人們查閱。同時,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公職人員的申報資料,除了需要進行審核彙整和提供查閱外,還應該定期在政府公報上刊登並在網上公告,且公告時間為喪失原申報身分後的一年。如為選舉候選人的情況則需要在審定候選人名單後一年上網公告。至於申報資料的審核和查閱的具體辦法,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依法定之程序進行定義。 作為這條法規的相關範例,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假設有一位個人是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在選舉前他必須進行財產申報。根據法規,他的申報資料應該在受理申報機關(構)的審定之日後二個月內進行審核,然後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此外,在他成為候選人後的一年內,他的申報資料應該在網上公告。這樣可以確保選民能夠查閱候選人的財產情況,以便做出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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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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