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7 條
- 1.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 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 2.前項以外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前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經主管府、院核定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者,亦同。
- 3.前二項人員於完成信託後,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不須交付信託之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其變動情形。
- 4.第一項之未成年子女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第一項信託之義務人。但其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5.第一項人員完成信託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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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規定了特定公職人員在就(到)職時應申報的財產項目和辦理信託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第1項細分了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等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內容,包括信託不動產(除自擇房屋及特定不能承受之不動產)、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範例:若某個國會議員就職時,他擁有一筆價值數百萬台幣的上市股票和幾間出租的不動產,根據該條規定,他應將這些財產信託給信託業。 2. 第2項則是對具有特殊利害關係的公職人員進行了特殊規定,只要經主管府、院核定具有特殊利害關係,就應按照第1項的規定進行財產申報和辦理信託。 範例:某高級政府官員由於其兄弟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擁有特殊利害關係。根據第2項規定,該官員應按照第1項的要求進行財產申報和辦理信託。 3. 第3項規定了完成信託後,如果公職人員另外取得新財產或其財產有變動的情況,應在三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而不必信託的不動產則仍應在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其變動情形。 範例:一位地方政府首長在進行財產申報後,於一年後購買了一處新的不動產。根據第3項規定,他應在三個月內辦理該不動產的信託並申報。 4. 第4項規定了未成年子女的信託義務。根據該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負有信託的責任,但如果在2019年12月30日修正前結婚並在修正後未滿18歲,則在未滿18歲之前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範例:一位政府官員有一個未滿18歲的子女,根據第4項的規定,作為法定代理人,該官員負有將子女的相關財產信託給信託業的責任。 5. 第5項規定了已完成信託的公職人員在每年定期申報和卸職時仍需申報的要求。 範例:一位市長在就職時按照第1項的規定進行了財產申報和信託,之後在任內每年都按時申報了財產變動情況。但當他卸任市長時,根據第5項的要求,他仍需再次申報他已完成信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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