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8 條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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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8條,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在申報財產時,除了自己的財產外,還需要每年申報他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變動情況。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以台灣立法委員為例,應於每年辦理財產變動申報。例如,當立法委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某一年購買或出售了房產、股票、公司股份等財產,立法委員需要在申報時將這些變動納入考慮。這樣可以保持財產申報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以便監察機關做出相關判斷和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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