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應申報之財產,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全部財產。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1條,該條款規定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範圍,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財產均應申報。這意味著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的財產都必須申報,有關當事人所擁有的任何財產都應列入財產申報。範例如下: 以一位公務員為例,他擁有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房產以及在國外的投資組合。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該公務員需要將這些財產全部申報,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的財產都不能漏報。因此,這位公務員需要將他的中華民國內外所有房產和投資組合詳細列入財產申報中。 這個範例展示了該條款的適用情況,指出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類別的廣泛性和全面性。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的財產,都必須依法申報,以確保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的透明度和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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